上海交通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2020年6月修订)

(一)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上海交通物流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交通物流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交通物流职教集团是2007年12月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由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交通学院”)和上海市交通学校(以下简称“交通学校”)作为发起单位,联合本市和部分外省市相关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校际联合为基础,以校企合作和校协联手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纽带,以培养人才为核心,以服务社会为宗旨,充分发挥集团成员的各自优势,提高办学水平,培养与现代交通物流业相匹配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达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目的。
第四条 集团精神:一心、一体、一流;共建、共享、共赢;形散神合、优势集聚、资源共享、品牌辐射。
第五条 集团组成: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由法人单位组建而成。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符合加入集团的基本条件(属交通物流领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与发起单位有共同发展职业教育意愿和业务联系,认同本章程各项条款,并同意在人财物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均可申请加入集团,并经审批认定后,成为集团成员单位。集团首批成员单位审批认定机构为市教委,集团成立后的成员单位审批认定机构为集团常务理事会。集团成员单位在产权、所有制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和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合同等契约形式明确法律关系,实现“校际联合”、“校企合作”、“校研结合”和“校协联手”。 第六条 集团地址: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现设在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763号或883号(交通物流职教集团发起单位内),对外加挂“上海交通物流职业教育集团”标牌。
(二) 主要职能
第七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主要职能:
1.制定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的专业标准,并在集团内率先实施,逐步实现职业教育的标准化、规范化。
2.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集聚机制,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加强集团与长三角、西部等地职业教育资源之间合作与沟通,形成集团的品牌化效应和连锁化模式。
3.发挥物流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专业指导委员会、水运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智能交通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通过就业导向、工学结合,优化技能型人才的培养途径,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
4.建立集团内就业信息互联网络、以及企业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集团成为优化学生就业环境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平台。
5.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6.通过集团内各院校的多方位衔接沟通和弹性学制的推行,实现同层次、同专业学分互认,推进中高职教育与培训的联动发展,满足学生发展需要。
7.定期举办集团内各院校间的职业技能竞赛,切实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
8.开展科研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校企合作,加快实现科技转换,提高院校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9.定期组织集团内院校间的业务竞赛、评比,统筹安排教师业务培训,统筹专业师资培训等。
10.大力开展成人教育和职后培训任务,包括开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更多的社会服务项目,形成职业教育新的发展点。
11.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利益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12.推广集团内外职业教育经验,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三)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下设物流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专业指导委员会、水运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智能交通专业指导委员会。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五至六名(原则上牵头单位、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设一名),理事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由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的上级指导单位的领导、相关大型企业集团的领导、以及职业教育的资深专家兼任;集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在集团常务理事会中协商产生;常务理事若干名,一般由骨干成员担任,经全体成员单位协商产生;每个成员单位原则上设一名理事;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集团的相关事宜。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交通物流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集团成员单位不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劝其退出集团;
6.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三名,由理事会协商产生。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受理事会领导,办公室设在本市宝山区呼兰路763或883号(集团发起单位内),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发起单位提供。秘书处的职责是:
1.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3.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4.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5.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6.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物流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专业指导委员会、水运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智能交通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内成员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四个委员会依据专业的分工,主要负责集团各相关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以及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的提高。
(四)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义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各集团成员单位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有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权利;
4.除集团发起单位外,各成员单位有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利。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需在每年九月份提前十五天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集团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2.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
3.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4.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定期与不定期地向集团进行捐赠或经费拨入。
5.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违反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的权利义务 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计划的使用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2.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学校进行业务学习、实践技能培训,参与相关学校的教研活动;
3.按集团人才需求计划,学校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
4.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促进学校发展;
5.接受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拨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2.为企业提供“订单式”服务,以及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3.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组织物流专业指导委员会、汽车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水运专业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5.为企业职工子女报考集团成员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提供优惠服务;
6.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
第十八条 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权利义务:
企业和科研机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享受人才“订单式”服务,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
2.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安排、技能考核、实习就业提出要求;
3.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
4.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
5.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集团成员单位的职工或子女,可优先享受集团成员学校实施的中、高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优惠条件。
企业和科研机构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宣传企业文化;
2.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
3.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
4.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
5.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
行业协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行业协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
(五) 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社会捐赠;
3.集团成员单位定期与不定期的捐赠或经费拨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独立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
(六)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
(七)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交通物流职教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